肖像权被侵犯羽坛名将董炯胜诉,被告需公开道歉
因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在了多種規格、型號的維爾勝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線上,著名羽毛球運動員董炯將“WILSON”品牌羽毛球等運動系列產品在中國的總代理商深圳市維爾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及該產品的六個經銷商一併告上法庭,以侵權為由要求7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及費用共120余萬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董炯以維爾勝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間,未經董炯許可在生產、代理銷售的多種規格、型號的“WILSON”(維爾勝)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線上使用其肖像和簽名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董炯認為北辰購物中心、安貞華聯、燕莎友誼商城、西單太平洋百貨、利生體育、炫動體育作為上述產品的經銷商,在未審查產品的合法性、核實是否有權使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的情況下銷售了上述產品,應與維爾勝公司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董炯要求所有被告未經許可不得在“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不得銷售帶有董炯的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要求所有被告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要求維爾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購買球拍的費用5850元、公證費6000元、律師費50000元,北辰購物中心等六經銷商對上述賠償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而本案所有被告則以董炯曾與維爾勝公司簽訂代言協議,維爾勝公司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有權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在合同到期後,由於產品滯銷,在一定時間內對於2003年生產的產品繼續進行銷售屬於正當銷售為由,均不認可對董炯存在侵權行為,不同意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維爾勝公司超過雙方約定期限在產品銷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屬於對董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辰購物中心北辰購物中心等六經銷商在銷售“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的過程中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在“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已無權繼續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產品,對此均應向董炯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維爾勝公司對此負有共同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此,法院判決,上述被告未經董炯許可不得在“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不得銷售帶有董炯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董炯公開賠禮道歉;向原告董炯連帶賠償購買球拍費用五千八百五十元、公證費六千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維爾勝公司向原告董炯賠償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北辰購物中心等六經銷商分別向原告董炯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五千元,被告深圳市維爾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董炯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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